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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小圈|银行卡盗刷案宣判!持卡人和银行同责

近日,杭州临平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储蓄卡盗刷案件,引发外界关注。
因回复诈骗短信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陆女士一纸诉状,将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审理,临平法院一审认为持卡人与银行均存在过错,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杭州中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储蓄卡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可以要求银行担责吗?本案中为何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支持银行赔偿损失?
回复诈骗短信致银行卡被盗刷,双方各担50%责任
 
相关案情显示,某日正午,陆女士收到一条“高速通知”的短信,内容显示“ETC失效,需要认证”,并附有认证链接。因陆女士办理ETC后未上过高速,也听说过ETC长时间不用会失效,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实性,按页面要求填写了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信息。
但没过多久,在接连收到4条ATM机取款短信后,陆女士意识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诈骗短信,储蓄卡可能被伪造后盗刷了。不法分子分4次取走了储蓄卡中2万元人民币。随后,陆女士至银行网点,办理了案涉储蓄卡永久挂失,同时打印了储蓄卡流水账单,账单显示盗刷的ATM机位于外省某县城。
因“认为银行未保证其发行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且其网点的ATM机不具有识别伪储蓄卡的能力,才导致储蓄卡被伪造后盗刷”,陆女士将该银行起诉至临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面则认为,损失系陆女士轻信不明链接、操作不当所致,应由陆女士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拒绝赔偿。
经审理,临平法院认为陆女士在银行储蓄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动当天,即至银行网点进行挂失处理,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通过外省某县城ATM机操作,足以认定非陆女士本人操作,而是伪卡盗刷交易。
银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到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因陆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后发生,陆女士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故酌情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伪造后盗刷,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临平法院认为,银行经审核后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即发卡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更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盗刷储户存款的现象,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升级改造。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虽然可以要求银行赔偿,但不代表持卡人可以将银行卡的安全责任全部转移到银行身上。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来源:支付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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